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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执395号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莫水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莫水树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6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严杰锋,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莫水树,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莫水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宾志权

审 判 员  潘光义

代理

审判员  马程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