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913-3号
原告:盛员喜。
原告:张新光。
原告:严家红。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丽美,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1069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凤,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诉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4元,保全费2929元,合计7193元,由原告盛员喜、张新光、严家红承担。
审判员 姜新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海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