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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516号

戴元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元亚,睿邦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16号申请执行人戴元亚,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睿邦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苑三组团6幢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孙洪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元亚与被执行人睿邦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初字第152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睿邦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睿邦机械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元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