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46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崔某,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高某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
高某与崔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46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崔某,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高某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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