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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461号

高某与崔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高某,崔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46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崔某,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崔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高某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