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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538号

赵海军与帅广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海军,帅广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38号原告赵海军。被告帅广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与被告帅广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海军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赵海军负担。

审判员  祝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池艳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