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38号原告赵海军。被告帅广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与被告帅广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海军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赵海军负担。
审判员 祝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池艳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