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舒培康,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舒培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英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40323元。因被执行人舒培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世庚
审判员 谌凌鹏
审判员 沈玉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