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刚、张文力与被执行人赵瑞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刚,张文力,赵瑞贤,祁志丰,马金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刚,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力,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瑞贤,女,隆化县。被执行人祁志丰,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金良,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刚、张文力与被执行人赵瑞贤、祁志丰、马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文刚、张文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瑞贤、祁志丰、马金良履行给付1.9163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