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209号申请人杜子军,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秀伟,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杜子军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何秀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秀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杜子军偿还租赁费17.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60元,执行费2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子军与被执行人何秀伟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人杜子军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