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邹礼建,证件号码420202196302040817。被执行人王佐平,证件号码42070419481207433X。被执行人程菊花,证件号码420704195010014348。邹礼建与程菊花、王佐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鄂州市公证处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鄂州证字第424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菊花、王佐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礼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216,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菊花、王佐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菊花、王佐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礼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菊花、王佐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礼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冲
审判员 汪向东
审判员 李跃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萧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