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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355号

(2014)辰民二初字第355号 祖月娥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祖月娥,唐菊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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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祖月娥,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唐菊英,女,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负责人戴文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祖月娥与被告唐菊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徐文君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祖月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梅永忠

审 判 员  唐爱珍

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