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宏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张宏文。
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
法定代表人:查峰。本院在执行铜陵宏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456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