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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557号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子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荣,卢翠琴,贾志平,雷秀莲,陈红梅,茆支平,尚栓成,乔彩琴,张鹏飞,高瑛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被执行人王子荣被执行人卢翠琴被执行人贾志平被执行人雷秀莲被执行人陈红梅被执行人茆支平被执行人尚栓成被执行人乔彩琴被执行人张鹏飞被执行人高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子荣、卢翠琴、贾志平、雷秀莲、陈红梅、茆支平、尚栓成、乔彩琴、张鹏飞、高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子荣、卢翠琴、贾志平、雷秀莲、陈红梅、茆支平、尚栓成、乔彩琴、张鹏飞、高瑛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294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雷秀莲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陈红梅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房产一套;被执行人王子荣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房产一套。现因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被执行人王子荣、卢翠琴、贾志平、雷秀莲、陈红梅、茆支平、尚栓成、乔彩琴、张鹏飞、高瑛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15日,被执行人王子荣、卢翠琴、贾志平、雷秀莲、陈红梅、茆支平、尚栓成、乔彩琴、张鹏飞、高瑛尚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6258元。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子荣、卢翠琴、贾志平、雷秀莲、陈红梅、茆支平、尚栓成、乔彩琴、张鹏飞、高瑛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典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