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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财保97号

孙世学与刘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世学,刘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97号

申请人:孙世学,男,现住海伦市。

被

申请人:刘山,男,现住海伦市。

申请人孙世学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山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嘉园xx区廉租房xx号楼东xx门(面积81.01平方米)、东xx门(面积74.26平方米)予以查封,担保人邵立秀以其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路南xx祥路西xx家园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住宅(面积52.94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邵加军以其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路东xx路南xx集资楼xx单元xx楼xx门住宅(面积81.33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刘山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刘山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嘉园xx区廉租房xx号楼东xx门(面积81.01平方米)、东xx门(面积74.26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自2016年9月16日始至2019年9月15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邵立秀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路南xx祥路西xx家园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住宅(面积52.94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邵加军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路东xx路南xx集资楼xx单元xx楼xx门住宅(面积81.33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期限为自2016年9月16日始至2019年9月15日止。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被申请人刘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福坤

审判员  韩激光

审判员  佟 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