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杨仁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洪江市聚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仁海与被执行人洪江市聚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洪江市聚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案标的36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蒋秋平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盛 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