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70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某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某某中心卫生院银行存款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迎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