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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120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梁兴繁、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梁兴繁,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兴繁。被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兴繁、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02民初字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2民初字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