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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执701号

申请人伊淑玲、张伊睿宁与被执行人田琦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淑玲,张伊睿宁,田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伊淑玲,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执行人张伊睿宁,女,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田琦,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申请人伊淑玲、张伊睿宁与被执行人田琦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伊淑玲、张伊睿宁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2015)玉民二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互付权利、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现双方不具备同时履行的条件,故申请人伊淑玲、张伊睿宁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4执7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冯根群

审判员 :杨林茂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佩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