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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573号

卢满爱与王根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满爱,王根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卢满爱,又名卢买爱,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王根财,男,汉族,约55岁。本院在执行卢满爱与王根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根财,经本院查询,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