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762号
原告:东阳市美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英强。
被告:东阳市中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美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中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美臣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