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
负责人:姜忠。
被执行人:刘三万,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何小妹,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与刘三万、何小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三万、何小妹银行存款228676.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