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834号
原告: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滨路280号1幢1119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留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奇伟,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杜会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1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0956元。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