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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656号

章先兵与铜陵县老洲乡船舶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先兵,铜陵县老洲乡船舶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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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56���

申请执行人:章先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县老洲乡船舶站,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老洲乡。

法定代表人:赵高林。本院在执行章先兵与铜陵县老洲乡船舶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县老洲乡船舶站银行存款10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