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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行审47号

齐河县城市管理局与齐河县阿布都牛肉面馆行政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齐河县城市管理局,齐河县阿布都牛肉面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5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银,该单位法制科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齐河县阿布都牛肉面馆,城区齐鲁大街西段路北。

负责人:马辉忠,个体业主。申请人齐河县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齐城管征决字[2015]第143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齐河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齐政发[2011]30号文之规定,核定被执行人阿布都牛肉面馆每月应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55元。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齐城管征催字[2015]第143号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未缴纳。2016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齐城管征决字[2015]第143号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495元,并告知被执行人复议、起诉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纳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起诉。2016年7月13日,申请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5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齐城管征决字[2015]第143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执法卷宗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和齐政发[2011]30号文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齐河县城市管理局是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部门,其作出齐城管征决字[2015]第143号征收决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合法。齐城管征决字[2015]第143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齐河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齐城管征决字[2015]第143号《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李培富

审判员 裴琳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业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