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636号
申请人:孙青映。
申请人:祝福良。
申请人:丁福娣。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孙青映与申请人祝福良、丁福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青映与申请人祝福良、丁福娣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9月1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孙青映损失:车损1800元;
二、经双方确认祝福良损失:医药费1808元、车损900元、误工费1400元;
三、经双方确认丁福娣损失:医药费1438元、误工费1100元;
四、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孙青映承担50%,由祝福良负担50%,经双方协商,由孙青映一次性补偿祝福良、丁福娣6646元;
五、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孙青映与祝福良于2016年9月1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