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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239号

刘永权拖欠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239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刘永权,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用4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永权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刘永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锡文

审判员  王泽明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林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