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97号
原告:王某甲,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某乙,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树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