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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497号

王熙冉,王凯明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97号

原告:王某甲,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某乙,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树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