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沈成秀。
申请执行人:余正方。系沈成秀之子,
被执行人:龚益平。被执行人;张雪珍。申请执行人沈成秀、佘正方与被执行人龚益平、张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成秀、余正方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4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益平、张雪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下落不明,未执标的41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