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吴章明。被执行人田茂林。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章明与被执行人田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7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章明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田茂林系绿水镇中心小学教师,但其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中执行扣留,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7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吴章明诉被告田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明勇
人民陪审员 金传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