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194号申请执行人曹江,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被执行人牛文军,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5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文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江借款本金6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文军自愿履行欠款6500元,案款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