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恢1194号

曹江与牛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江,牛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194号申请执行人曹江,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被执行人牛文军,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5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文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江借款本金6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文军自愿履行欠款6500元,案款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