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韦祯烈被执行人黄建清被执行人吕培荣本院在执行韦祯烈与黄建清、吕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农 艺
审 判 员 黄文民
代理
审判员 彭剑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义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