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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2执132号

胡金林与何金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金林,何金萍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胡金林,男,汉族,住玉屏县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何金萍,女,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本院在执行胡金林申请执行何金萍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金萍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元,现被执行人何金萍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