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胡金林,男,汉族,住玉屏县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何金萍,女,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本院在执行胡金林申请执行何金萍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金萍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元,现被执行人何金萍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