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执3208号

潘波与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波,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208号

申请执行人:潘波。

被执行人: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黄言国,该××负责人。

原告潘波与被告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浙1003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波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潘波代偿款人民币1380011元。本院于同日将本案案件受理费8610元一并纳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本院(2013)台黄执民字第264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的厂房实施强制管理,租金用于偿还债务,本案作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拓朴模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波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张灵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