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448号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璐6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至诚智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宋作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至诚智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翟新忠
人民陪审员 叶 宏
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