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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姚虎与被执行人娄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虎,娄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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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4执25号申请执行人姚虎,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逊克县。被执行人娄长福,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逊克县。本院在执行姚虎申请执行娄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4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王 野

审判员 :梁义清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明 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