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4执25号申请执行人姚虎,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逊克县。被执行人娄长福,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逊克县。本院在执行姚虎申请执行娄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4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王 野
审判员 :梁义清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明 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