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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672号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葛仁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葛仁贤,寿小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04号。被执行人葛仁贤,男,1965年4月27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寿小全,男,1970年3月10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仁贤、寿小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葛仁贤、寿小全名下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6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