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唯依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兰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016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兰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兰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兰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兰芬(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71的存款人民币145477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