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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恢字第0003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杨世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杨世好,龙小妹,张国梁,石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地址:吉首市。负责人彭代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世好,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龙小妹,女,苗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张国梁,男,1983年9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石秋丽,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分行与杨世好、张国梁、石秋丽、龙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世好、张国梁、石秋丽、龙小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分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世好、张国梁、石秋丽、龙小妹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世好、张国梁、石秋丽、龙小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及车辆登记等。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龙小妹抵押的房产(产权证号:00××93号、71××60号)、张国梁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号)进行评估拍卖,但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世好、张国梁、石秋丽、龙小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世好、张国梁、石秋丽、龙小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乾州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吉民初字第0103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孝国

审判员  张春勇

审判员  胡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