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1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442号。法定代表人师淑莲,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和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小凤,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和平、李小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告向被二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立即履行(2015)通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遂对查明的被执行人李小凤银行账户上的仅有存款26000予以扣划。经查询被二执行人再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信息登记,且二被执行人至今无下落,致本案剩余款无法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世勋
审 判 员 常志雄
代理
审判员 孔维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