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执339号之一

孙德华与安春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德华,安春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德华,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安春方,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孙德华与被执行人安春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安春方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德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于小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