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德华,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安春方,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孙德华与被执行人安春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安春方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德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于小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