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10号罪犯姚纯,男,汉族,现年45岁,上海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四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此次缴纳800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〇一〇年二月、
二〇一二年二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与前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24.48分,名列监区第15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度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姚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