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执325号之一

王立恒与隋精精、王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恒,隋精精,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恒,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隋精精,女,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立恒与被执行人隋精精、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隋精精、王健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恒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于小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