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恒,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隋精精,女,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健,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立恒与被执行人隋精精、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隋精精、王健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恒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于小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