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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74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749号程媛媛,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团结西路96号2单元402户。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路边。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汪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