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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182号

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胜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胜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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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4013874G。

法定代表人:许国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胜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洪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胜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7日,浙江开化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73705.7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72.21���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执行费1033.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1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方 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