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850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50号方友中,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荆州乡方家湾村方家湾村二组54号。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路边。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