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76号罪犯房志雄,男,瑶族,现年38岁,广东省连南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作出(1999)清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志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三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二〇〇四年十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二〇〇八年六月、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次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二〇一三年一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志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87.12分,名列监区勤杂岗位第12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房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房志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日(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