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65号罪犯张朋亮,男,汉族,现年32岁,陕西省蓝田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朋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朋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01.01分,在监区排名第6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张朋亮��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朋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