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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589号

卢振东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卢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89号罪犯卢振东,男,汉族,现年39岁,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1998)穗中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振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二〇〇三年二月、

二〇〇五年三月、

二〇一三年一月、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次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振东系病犯,患两肺结核(进展期)、支气管炎等疾病,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65.3%,计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70名。

本院认为,罪犯卢振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振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日(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