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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16号之二

叶海峰与程学冬、姚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海峰,程学冬,姚美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海峰。委托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学冬。被执行人姚美兰。本院在执行叶海峰与程学冬、姚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程学冬、姚美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学冬、姚美兰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7640元,未执行到位13764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强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戴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