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特7号
申请人:吴波,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申请人:吴宗明,男,汉族,1952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本院在审理吴波要求宣告吴宗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吴波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波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申请,其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波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周琳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钰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