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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特7号

吴波与申请宣告吴宗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吴波,吴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特7号

申请人:吴波,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申请人:吴宗明,男,汉族,1952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本院在审理吴波要求宣告吴宗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吴波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波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申请,其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波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周琳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钰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