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74号罪犯王瑞堂,男,汉族,现年49岁,河北省成安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新疆兵团第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作出(2008)奎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次缴纳500元)。
二〇一二年九月、
二〇一四年九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478.5分,名列分监区第11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瑞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瑞堂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五日(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